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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韦俊律师

  • 律所: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451220091044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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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盗窃怎么处罚 湖北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 来源:南宁贿赂罪辩护律师 浏览:266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贿赂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

  韦俊律师,南宁贿赂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四川成都盗窃怎么处罚

  四川成都如果盗窃的话,怎么处罚呢一般来说,盗窃罪,它是根据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罚的,对于到处的量刑标准来说,盗窃罪的量刑是根据盗窃罪的金额来进行相应的一个处罚,所以说还是以金额为主。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四川成都盗窃怎么处罚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四川成都盗窃怎么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湖北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盗窃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生活中的盗窃案件依旧层出不穷。而对于盗窃案件,各省市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都是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而定的,那么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湖北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湖北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

  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罚金说明

  ⒌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二、湖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三、盗窃罪的从轻减轻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