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贿赂罪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897777130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贿赂罪辩护
网站介绍

韦俊-南宁贿赂罪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韦俊律师

  • 律所: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4512200910444868

  • 电话:

    18977771300

  • 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6号二楼商铺F205

律师文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来源:南宁贿赂罪辩护律师 浏览:266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贿赂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韦俊律师,南宁贿赂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等,犯罪对象是妇女。JL童。

  第二,在客观方面,大体上有3种表现:一是实施拐骗、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三是盗窃婴幼儿的行为。以上3种行为是构成本罪的方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将被拐卖妇女、JL童卖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3个档次:

  一是构成本罪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A,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B、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C、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D、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E、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F、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G、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H、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三是对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第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二、认定

  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